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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31466号“三选一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700号
申请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31466号“三选一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85072号、第163102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志“三选一面”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