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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10202号“南宾酒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90 2022-05-19 09:09: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8510202号“南宾酒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066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宾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贵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阅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8日对第18510202号“南宾酒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就已经在中国成功注册且广泛推广使用“南宾”商标,此商标已经广为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69478号“南賓”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纯属“傍名牌”,其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版):1、申请人企业宣传资料;2、申请人获得的“南宾”商标证书;3、“南宾”品牌产品图片;4、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极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申请人主张的其他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错误。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南宾”与引证商标“南賓”仅简繁体上有所差别,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南宾”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子公司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2013《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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