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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10571号“爱乐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81650号重审第0000001277号
申请人:覃立万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81650号《关于第45310571号“爱乐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3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5118号“爱优乐 厨房优质生活创造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