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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21987号“美的麻将机
MEIDIMAJIANG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33号
申请人:储松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21987号“美的麻将机 MEIDIMAJIA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810号“美的及图”商标、第1487745号“美的及图”商标、第1754274号“美的 MIDEA”商标、第1946620号“美的 MIDEA”商标、第11258416号“美的 MIDEA”商标、第11258426号“美的”商标、第21036453号“美的 MIDEA”商标、第24860349号“美的”商标、第25627052号“美的 MD及图”商标、第31562729号“美的便利店”商标、第30954548号“美的分期”商标、第17618787号“美的家居”商标、第19104471号“美的智慧家居”商标、第31574902号“美的便利”商标、第51832383号“美的商城”商标、第51865910号“美的智选”商标、第19234349号“专盟 物流专线联盟及图”商标、第11979063号“美兆合纺织 MEIZHAOHE TEXTILE及图”商标、第16830105号“蓝梦国际 WWW.M529.COM及图”商标、第16747339号图形商标、第32368546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美的”,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