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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02439号“仁和国际 Renh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54号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02439号“仁和国际 Renh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9100号“仁和海外 RENHE OVERSEAS INVESTMENT SERVICE及图”商标、第22207669号“仁和跆拳道”商标、第22208033号“仁和跆拳道 SPORT FEDERATION及图”商标、第17572607号“招商局仁和”商标、第3130273号“BESTKNOWN及图”商标、第52496957号“仁和实验”商标、第52490233号“杭州仁和实验学校 HANGZHOU RENHE EXPERIMENTAL SCH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整体外观、含义存在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图形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商标注册证、商标宣传使用证据、获奖荣誉、推广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译制;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