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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19954号“消防雄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664号
申请人:美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19954号“消防雄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189号“雄獅 HSIUNG SHI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含有“消防”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手册、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术补习班”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消防雄狮”与引证商标文字“雄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消防雄狮”及图形组成,其指定使用在实际培训(示范)、消防员培训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