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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85358号“南沙湾 NANSHA B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76号
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85358号“南沙湾 NANSHA B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16334号“南沙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06782号、第28106783号、第28106785号、第28106758号“BEIJING SZ 202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从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腐乳;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果冻;烹饪用蛋白”五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五项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均由“南沙湾”构成,两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腐乳;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果冻;烹饪用蛋白”五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