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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33737号“全民创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7 2022-05-18 09:25:50 来源:v

关于第57533737号“全民创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63号

   

申请人:云南登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33737号“全民创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5950号“全民创客 ALL MAKER”商标、第17698414号“全民创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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