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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86824号“菜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93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7186824号“菜鸟”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3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黑龙江喜乐金科技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86824号“菜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3973号决定,于2021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使用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1、商标授权书;2、微信小程序运行服务、网络托管服务、外展布展活动等协议及对应发票;3、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广告照片及对应发票;4、网络截图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网页证据或复印件,且未经公证。被申请人提供的少量合同及发票,属于象征性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商标授权书能够证明黑龙江一方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3广告发布合同中带有复审商标,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向他人提供了广告服务,并有相关发票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广告服务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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