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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43228H号“KARP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88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国际注册第943228H号“KARP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91号

   

申请人:MANIFATTURA VALCISMON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43228H号“KARP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266号“卡絲帕詩 KASP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15820号“卡絲帕絲 KASP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684856号“泊奢 KAM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55126号“卡詩帕絲 KASP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均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衣服吊带;婚纱;手套(服装);舞衣;围巾”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72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夹克(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睡衣”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紧腿裤(暖腿套);短袜;服装带(衣服);滑雪巴拉克拉法帽;雨靴;长袜;鞋底;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衣;摔跤服;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舞蹈服装;踝袜;围巾;蝴蝶结领结;皮革制服装带(衣服);腰带;袜;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滑雪靴;浴室拖鞋;毡靴;护腿鞋罩;头带;帽子;无檐便帽;竹帽;脖套;骑自行车服装;有檐帽;帽子(头戴);运动鞋;运动鞋(脚上的穿着物);攀爬运动鞋”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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