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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871313号“五粮云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00141号重审第0000001282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00141号《关于第34871313号“五粮云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574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2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30520号“五粮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且引证商标申请人并未就此申请复审,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我局不予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