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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6518号“美丽安”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3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丽安装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玉苹
申请人因第20856518号“美丽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5283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7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从未间断过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会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购销合同、收据、银行回执单;2、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朱桂成于2016年8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 “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0年9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中部分购销合同未显示申请人,且合同中金属锁销售数量43.6、94.73等数据不符合日常销售习惯,金额有误,在仅有收据、银行回执单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2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