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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70495号“epa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85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7170495号“epa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3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冲
  
  申请人因第7170495号“epa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4004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积极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产品图;2、产品外包装、宣传海报、线上销售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稳压电源、适配器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采购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向他人销售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计算机电源、适配器商品,并提交对应的销售发票证明上述采购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产品外包装照片等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计算机电源、适配器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适配器等全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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