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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70583号“智选英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1 2022-05-18 09:25:50 来源: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超市网|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商标出售|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查新报告

关于第55470583号“智选英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220号

   

申请人:北京国华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70583号“智选英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31126号“英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智选英程”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程”文字,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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