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4802815号“by Misk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10号
申请人:高恩正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2815号“by Misk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6026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艳燕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