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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36343号“诚宏人才 CHENGHONG TALENTS 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76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436343号“诚宏人才 CHENGHONG

TALENTS 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21号

   

申请人:四川诚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36343号“诚宏人才 CHENGHONG TALENTS 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6974号“诚宏”商标、第8271485号图形商标、第8997524号“港豪 G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诚宏”,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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