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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31557号“棒棒鷄傳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2634号重审第0000001272号
申请人:廖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22634号《关于第18731557号“棒棒鷄傳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4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棒棒鷄傳奇”与第16384231号“廖記棒棒”商标、第17521563号“廖記棒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虽均含有汉字“棒棒”,但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而且,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权利人廖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其与原告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其中包含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的内容,在该共存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亦无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认为,诉争商标在“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油料加工、食物冷冻、动物屠宰、水处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22634号裁定书时,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为引证商标一、二、第4241321号“廖記棒棒”商标、第3974098号“廖記棒棒”商标、第11604180号“廖記棒棒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人,后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至五均转让至廖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行初15495号行政判决书将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廖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均列为第三人,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中显示,诉讼阶段第三人廖记股份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补充提交了其与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和解协协议,其中约定与“棒棒鸡传奇”、“传奇棒棒鸡”等文字、拼音、英文及其图形化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权、所有权归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第三人廖记有限公司于庭审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补充提交了其与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其中约定其同意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获得注册的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五件“棒棒鷄傳奇”商标与包括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在内的十一件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并可以在中国大陆同时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中。鉴于以上情形,我局将引证商标一至五受让人廖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列为本案申请人作出裁定。
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油料加工、食物冷冻、动物屠宰、水处理”服务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空气净化、雕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上述内容均与被诉商评字[2019]第000032263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意见一致,我局予以确认。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