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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71397号“小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86号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71397号“小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95298号“小猿标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依法不予注册,已为无效商标。第13867142号“小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25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29246号“小猿营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