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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15749号“简妮娅 JIANNIY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33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卓林海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8日对第39715749号“简妮娅 JIANN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世界著名奢侈品牌“杰尼亚”及“Zegna”所有人,经长期大量使用及宣传,申请人“杰尼亚”及“Zegna”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杰尼亚”及“Zegna”商标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业竞争者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杰尼亚”介绍信息;2、“杰尼亚”商标注册情况;3、申请人“杰尼亚”/“Zegna”品牌在中国早期使用证据;4、财务报告;5、“杰尼亚”/“Zegna”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6、产品型录及宣传册;7、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8、媒体宣传报道;9、中国国家图书馆“杰尼亚”的查询资料;10、行政判决书、裁定书;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第20709255号商标原注册人抄袭他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申请人提出异议。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在第25类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围巾等商品上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4月7日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简妮娅”与引证商标一、二“杰尼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