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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58128号“TOUR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7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458128号“TOUR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93号

   

申请人:厦门欣维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58128号“TOUR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09788号“TOURIT”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食物保温容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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