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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12821号“颍川堂小金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682号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春鑫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12821号“颍川堂小金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8679号“颖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龟苓膏”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龟苓膏”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6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