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52233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383号
申请人:李晓霞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23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2717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39744号“MASERATI及图”商标(第41类)、国际注册第639744号“MASERATI及图”商标(第39类)、国际注册第1239490号“MASERATI”商标(第41类)、国际注册第1239491号图形商标(第41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