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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297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94号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
委托代理人:企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29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12878号图形商标、第11520860号“雄鹰及图”商标、第34738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