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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2441号“青蛙王 QING WA W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434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272441号“青蛙王 QING WA WA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华澳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2441号“青蛙王 QING WA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5134号决定,于2021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外包装及箱子照片;
  2、经销商店铺照片。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相同,我局不予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武义县双利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1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镰刀;剪刀”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8类“镰刀;剪刀”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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