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7618456号“开源 KAIY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晓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开源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18456号“开源 KA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079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质量控制”等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5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如下: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被申请人荣誉资质材料;
3、复审商标注册信息;
4、复审商标使用合同、发票及图片等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不足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6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2类“质量控制”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地调工作委托业务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被申请人承担钻探工程等地质调查项目,并有工程现场图片等证据佐证上述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且工程现场图片中多次出现本案复审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标识牌制作合同、发票及证据2中的荣誉材料等其他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地质调查”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地质调查”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油井测试;地质勘测;土地测量;石油勘探;地质研究;水下勘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地质调查”服务上的使用,可视为复审商标在第42类“油井测试;地质勘测;土地测量;石油勘探;地质研究;水下勘探”服务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服务,且上述服务与“地质调查”等服务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