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49542671号“万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65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542671号“万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12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42671号“万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商号,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8207号“万代好”商标、第4921274号“萬代好WANDAIHAO及图”商标、第23433594号“萬代好”商标、第32463660号“万代WONDAL”商标、第7956796号“万代”商标、第10637113号“万代及图”商标、第9982789号“万代WANDAi”商标、第47346246号“万代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其他商标资料;3、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加热装置、运载工具用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车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四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电加热装置、运载工具用灯”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电加热装置、运载工具用灯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加热装置、运载工具用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4月01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