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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91417号“Green Poi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132号
申请人: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91417号“Green 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4737号“绿点科技LVDIANKEJI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