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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11283号“福璟海得 FUJIHAL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703号
申请人:江苏福璟海得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星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11283号“福璟海得 FUJIHA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148号“孚佳 REPUTED FJ”商标、第14217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