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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12760号“YOGIS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701号
申请人:青岛吾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12760号“YOGIS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YOGI”可译为“瑜珈修行者”,将其作为商标有伤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