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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92168号“君联资本 LEGEND
CA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681号
申请人: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2168号“君联资本 LEGEND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5052号“CEO CLUB 君联资本”商标、第778187号“LEGEND”商标、第37833175号“LEGEND”商标、第36334847号“LEGENDTECH及图”商标、第50732021号“好美 LEGEND”商标、第22913021A号“控股 制造卓越企业 LEGEND HOLDINGS”商标、第53176526号“武林传奇 LEGEND FIGHTING CHAMPIONSHIP”商标、第44372798号“武林传奇 LEGEND FIGHTING CHAMPIONSHIP”商标、第24220583号“理臣教育 LEGEND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三、六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六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变更证明;申请人企业信息;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地址均已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本案引证商标四、七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我局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仅在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LEGEND”,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LEGEND”,考虑到即使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也并不能排除消费者将上述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的同意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如复审查明2可知,本案引证商标四、七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我局驳回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七的最终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四、七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