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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87494号“君联资本 LEGEND
CA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683号
申请人: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7494号“君联资本 LEGEND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81323号“君联资产”商标、第10384020号“君联JUNLIAN及图”商标、第51781293号“君联基金”商标、第16806766号“君联房产 JUN LIAN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51787537号“君联财富”商标、第772129号“LEGEND”商标、第22911961A号“控股 制造卓越企业 LEGEND HOLDINGS”商标、第38425071号“LEG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六、七、八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受托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七、八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受托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服务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八“LEGEND”,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金融贷款、资本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经纪、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八核定使用的金融信息、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提交了引证商标六、八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八“LEGEND”,考虑到即使引证商标六、八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六、八并存也并不能排除消费者将上述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引证商标六、八所有人的同意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