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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28051号“太行众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409号
申请人:赵须科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28051号“太行众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14116号“太行众鑫”商标注册人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