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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85476号“虎邦 肉辣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4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8685476号“虎邦 肉辣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348号

   

申请人:青岛辣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5476号“虎邦 肉辣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60154号商标、第11455959号商标、第151868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94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到期未续展。申请商标虽包含“辣肉酱”,但不是商标的显著部分,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肉辣酱”,使用在“熟肉酱”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熟肉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蔡婷
张玉广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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