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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13528号“Windows 11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175号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13528号“Windows 1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87577号“11”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Windows”为申请人发布的系列电脑系列版本,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其余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含义指向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高丽丹
谢峥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