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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951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621号
申请人:起点安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5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0330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33508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34761号“TOP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