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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37279号“徐姑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5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137279号“徐姑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390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37279号“徐姑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08710号“徐姑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2、“徐姑姑”系申请人总经理徐东华先生的别名,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80771、44391343、44393478号“徐姑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四申请日之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案件中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上述两项服务之外的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融资租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徐姑姑”与引证商标二“徐姑姑”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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