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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72057号“WKITC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137号
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2057号“W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39725号“WE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47978号“一吃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89381号“特地达TEMDID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18155号“辣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81380号“鸿运粥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418571号“王先生MR.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312921号“WT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七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