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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63122号“中古时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407号
申请人:新昌县中古地坪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63122号“中古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3109号“中古”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运载工具(车辆)上光服务、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轮胎翻新、家具制造(修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