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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40673号“威视NUC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7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340673号“威视NUC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121号

   

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40673号“威视NUC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09799号“威视VARISIGN INDUSTRIAL SIGNS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04189号“良景威视LIANG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70965号“威视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361089号“NU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568471号“N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但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高度近似,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我局对该协议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且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相同;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四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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