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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545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296号
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954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13288169号商标、第9033431号商标、第20227775号商标、第3987406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晶晶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