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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68903号“烈儿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114号
申请人:杭州烈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68903号“烈儿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683422号“烈儿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