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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63730号“甲啤 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43号
申请人:杨焕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63730号“甲啤 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该类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亦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其与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联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甲啤 9”指定使用在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甲等啤酒,从而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