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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85902号“澳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1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685902号“澳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112号

   

申请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永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85902号“澳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343156号“澳优康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97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12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10120号“咚咕啦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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