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18825482号“GP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252号
申请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济南科瑞佳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18825482号“GP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GPES是指聚乙烯、聚苯乙烯、改性纳米石墨混炼聚合物,争议商标仅直接体现出一种保温板材的主要原料,不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发明专利文献、专利审查意见陈述;
2.相关判决;
3.GPES聚合物命名的相关工具书;
4.《低能耗建筑外墙隔离式防火保温体系应用技术规程》、《低能耗建筑外墙粘贴复合防火保温体系应用技术规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此前已以相同理由提过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受让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处于保护自身品牌的目的。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评字[2019]第0000017093号《关于第18825482号“GP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361号行政判决书;
3.国家技术成果鉴定意见;
4.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技术标准;
5.专利证书、授权书;
6.相关标准文件;
7.合作协议等合同;
8.百度搜索“GPES”结果;
9.维权信息;
10.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于2020年3月20日转让至济南科瑞佳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根据我局查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与之前无效宣告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相同,本案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将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表明争议商标“GPES”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蔡婷
张玉广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