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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17072号“酱义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684号
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7072号“酱义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61379号“酱义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予以维持决定,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方面相同、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