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国际注册第1537304H号“AURE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110号
申请人:POLIPOL HOLDING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7304H号“AURE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345020号“AUREL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69368号“水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织物、家具用纺织品人造皮革织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