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7520818号“泰合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86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520818号“泰合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40号

   

申请人:姚园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0818号“泰合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40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66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与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新鲜水果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蔬菜种子、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蔬菜种子、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泰合源”与引证商标一“泰合思源”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与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