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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68019号“豐厨WKITC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086号
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68019号“豐厨W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124463号“驿品丰厨记FENG CHU 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40584号“丰厨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20679号“厨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735631号“WE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471986号“咖啡小吃餐吧 WKITCHEN COFFEE.SNACK.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167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WKITCHEN”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