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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82087号“索菲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896号
申请人: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82087号“索菲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5301879号“索菲玛 SUOFE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投入宣传使用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发展历程、授权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