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3487309号“京东云无线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550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87309号“京东云无线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79338A号“FANGZHENG及图”商标、第18311536号“昀魔方YUN MO FANG及图”商标、第17946079号图形商标、第752486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443号图形商标、第21363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FANGZHENG及图”、引证商标二“昀魔方YUN MO FANG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4月01日